争抚养权的时候,「要不要对方付抚养费」常常被当成一个筹码。有人为了拿到孩子,主动说「钱我一分不要」;也有人死守抚养费,最后连孩子都没争到。本案的男方走的是前一条路:他在调解中放弃向女方主张抚养费,换来了儿子的抚养权,同时为女方保留了每周一次的探视。
结婚几年,孩子成了唯一的议题
王女士与郑先生婚后育有一子。日子过了几年,两个人从拌嘴到冷战,从冷战到分房,最后连吵架的力气都没有了。
王女士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起诉状里,她的诉求很明确:离婚,孩子由她抚养。
郑先生收到材料后找到家理律师事务所。他的态度也很清楚:婚可以离,孩子要争。
此类案件谈起来往往很僵。双方在「离不离」上没有分歧,所有的火药都集中在「孩子跟谁」。一旦进入对抗状态,任何一方的让步都会被解读成「心虚」,于是谁也不肯先松口。
律所安排深圳家理的李真律师与何晓琳(实习律师)承办。承办团队接手后先请郑先生把两件事说清楚:孩子为什么应该跟他;如果孩子不跟他,他最担心的是什么。
第二个问题的答案,往往比第一个更能定方案。郑先生最担心的是孩子长大以后不认得他。这个担心,后来成了整份调解协议的重心。
抚养权谈判,先算三笔账
争抚养权,情绪走在前面,账算在后面。真要把方案谈成,三笔账都得摆上桌。
第一笔是时间账。谁每天能接送、谁晚上能陪着写作业、谁在孩子生病时能请假。这一笔账决定了「主要照料人」是谁,也决定了法院在适用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时倾向哪一边。
第二笔是金钱账。抚养费要给多少、给到什么时候、教育医疗的大额支出怎么分担。这一笔账最容易谈崩,因为它涉及的是每个月都要付出的现金流。
第三笔是关系账。孩子跟一方生活,另一方以什么频率、什么方式参与。这一笔账最容易被忽略,却决定了孩子十年后的心理状态。
还有一笔账很少被摆上桌,却在暗处起作用:离婚之后的居住安排。孩子跟一方生活,另一方的住处离学校多远、有没有一间给孩子住的房间、周末能不能留宿。这些条件不写在诉状里,却是法官判断「生活是否稳定」时的实际依据。有些人把钱算得很细,却忽略了这一层,庭上被问一句「孩子住哪儿」,答不上来。
三笔账里,前两笔是硬的,第三笔是软的。谈判的常见误区,是把三笔账捆在一起算总价:你要孩子,就得在钱上让;你要钱,就得在孩子上退。捆在一起,谁也谈不动。
承办团队的做法是把三笔账拆开:抚养权归谁,单独谈;抚养费给不给,单独谈;探视怎么安排,单独谈。拆开之后,每一笔都能找到各自的平衡点,不必用一个让步去换另一个让步。
放弃抚养费,究竟放弃了什么
本案调解的结果之一,是郑先生抚养孩子,不要求王女士支付抚养费。
这个安排常被误解。有人以为,放弃抚养费等于替孩子放弃了一笔钱;也有人以为,既然约定了不付,日后就再也不能要。
两种理解都不准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对抚养费设了两层规则: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同时,关于抚养费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二层是关键。抚养费的权利人是子女,并非抚养孩子的那一方父母。父母之间约定「不用付」,处分的是自己代孩子主张的权利,这个约定在双方之间有效,但不能剥夺孩子日后的必要请求。孩子因升学、患病、生活水平变化而需要更多费用时,仍可以自己的名义提出主张。
所以「放弃抚养费」真正放弃的是什么?是当下每个月的那笔现金流,以及为此反复交涉的精力。它没有放弃孩子未来的保障。
理解这一点,取舍就清楚了。郑先生选择放弃当下的抚养费,换来的是抚养权本身——以及不必在往后十年里每个月为了一笔转账与对方再起摩擦。对他而言,这笔交换是划算的。
反过来说,如果一方经济条件明显吃紧,靠自己的能力难以维持孩子的生活与教育,那么坚持抚养费才是更稳妥的选择。取舍没有标准答案,只有算清楚之后的判断。
每周探视一次,怎么落到生活里
调解协议约定,王女士可以每周探视儿子一次,郑先生应予配合。
「每周一次」是一个高频安排,落地难度比「每月两次」更高——频率越高,越容易被日常琐事打断。
承办团队在协议里把这个安排拆成了几项。
一是时间。固定到星期几、几点到几点。写成「每周六上午九点至下午六点」,比写「每周一次」有用得多。
二是地点。交接放在孩子熟悉的地方,幼儿园门口、小区门口、地铁站出口。地点固定,双方都不必每次重新商量。
三是交接人。谁送、谁接、能否委托祖辈代办。写明之后,避免出现「今天是我妈来的,不算」这种争执。
四是变更规则。临时有事怎么改、提前多久通知、一个月可以改几次。有了规则,偶尔的变动不至于被理解成不配合。
五是假期。寒暑假、春节、孩子生日怎么安排。高频探视不等于假期均分,假期需要单独约定。
六是花销。出去半天的门票、吃饭、往返车费算谁的?数目不惊人,一年下来也是几千块,不写清楚就成了每年都要翻一次的旧账。
高频探视还有一个现实问题:距离。若双方住得远,每周往返一次对大人和孩子都是负担。这种情况下,「高频短时」往往比「低频长时」更合适——每周见半天,孩子的生活节奏不被打断,感情也能维持。若住得近,可以适当延长时段,甚至增加一次工作日见面。
调解为什么更适合争抚养权
抚养权纠纷判下来,总有一方不满意。不满意的一方会在日后的交接、家长会、节假日安排上表现出来,最后受影响的是孩子。
调解的好处在于,方案是双方自己同意的。同意的东西,履行起来阻力小得多。
还有一层技术上的好处:调解协议可以写得比判决细。判决通常只写「婚生子由某某抚养,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若干,享有探视权」,探视的时间、地点、交接方式往往挤不进去,执行时全靠双方自觉。调解协议可以把这些一条条写下来,日后一方不配合,另一方能拿着文书去申请执行。
本案正是在法官主持下签订调解协议,主要内容包括: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儿子由郑先生抚养,王女士无需支付抚养费;王女士可每周探视儿子一次,郑先生应予配合;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需要法院处理。
四项内容,把一段婚姻的收尾交代清楚了。没有一项需要日后另行起诉。
值得一提的是「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需要法院处理」这一句。它不是可有可无的套话——写进去,意味着双方确认名下没有需要分割的财产、也没有需要分担的债务;日后若一方发现对方隐匿了财产,仍可另行起诉,但至少不会因为「当时忘了说」而反复纠缠。
谈判中的一句话,抵得上十页材料
本案能谈成,有一个细节值得记下来。
女方最在意的还是那句话:孩子会不会被带走、以后见不着。她的对抗情绪,很大一部分来自这种不确定。
承办团队在沟通中把这一点挑明:孩子由父亲抚养,但母亲每周都能见到,时间固定、地点固定,写进协议,谁也不能随意更改。
这句话说出去之后,谈判的气氛变了。女方从「争抚养权」转向「谈探视细节」,话题一换,僵局就松了。
沟通的技巧在于把抽象的主张换成具体的场景。「我要探视权」是一句主张,对方听了只会想怎么限制;「每周六上午我在小区门口接他,下午六点送回来」是一个场景,对方听了会开始想周六有没有别的安排。主张引发对抗,场景引发协商。
离婚案件的谈判里,很多坚持背后是一个没被说出口的恐惧。找到那个恐惧,给它一个具体的安排,比摆十条法律依据都管用。
案子结了以后,郑先生送来一面锦旗。他说最想谢的并非「赢了官司」,而是往后的每个周六上午,他都能站在小区门口等儿子出来。
本案由深圳家理律师事务所办理
这场官司由女方先提起,诉求只有两条:离婚,孩子归她。男方是应诉的一方,也是在答辩期内提出「孩子归我」的一方。北京家理(深圳)律师事务所李真律师与何晓琳(实习律师)代理郑先生一方。
承办团队把抚养权、抚养费、探视三项拆开分别谈:抚养权部分围绕实际照料情况组织材料;抚养费部分从孩子日后的必要请求出发,说明当下不主张并不影响子女未来的权利;探视部分则把每周一次的频率落到具体时间、地点、交接人与变更规则上,回应女方最在意的「能不能稳定见到孩子」。
最终在法官主持下签订调解协议: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儿子由郑先生抚养,王女士无需支付抚养费;王女士可每周探视儿子一次,郑先生应予配合;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需要法院处理。
郑先生对结果满意,特赠送锦旗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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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约定对方不付抚养费,以后还能反悔要吗?
孩子可以主张。抚养费的权利人是子女,父母之间约定不付,只对父母双方有约束力。孩子因升学、患病等原因确有必要时,可以自己的名义请求支付,法院会结合实际需要与父母负担能力判断。
不付抚养费,还能要求探视吗?
能。抚养费与探视是两项独立的权利义务,互不构成对价。不付抚养费不能成为拒绝探视的理由,不让探视也不能成为停付抚养费的理由,两者各走各的救济途径。
调解协议里的探视条款,对方不配合怎么办?
可以申请强制执行。调解书与判决书效力相同,法院可对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一方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建议同时保留交接记录、聊天记录,作为对方不配合的证据。
孩子多大以后,可以自己选择跟谁生活?
法律没有规定「选择权」,但规定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八周岁以下的孩子,法院仍会询问,但意见只作参考,最终按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断。
资料来源: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官网《力促双方达成调解,助被告取得抚养权:李真律师、何晓琳(实习律师)获赠锦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相关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