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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知识

离婚真实案例:婚内出轨被实锤,如何争取抚养权和房产?

发布时间:2023/01/30 作者:深圳家理律师事务所

  2004年,马女士公司组织线下联谊活动,李先生与马女士因此相识相恋,并于2007年6月登记结婚。婚后初期,夫妻俩感情较好。

  2010年,马女士于临盆前回到河北老家,生下女儿后,与父母在河北老家共同生活。在此期间,李先生依然与父母在北京生活,夫妻关系开始变淡,双方均认为对方存在婚内出轨行为。

  2015年春节期间,马女士发现李先生仍在与前女友联系,且聊天内容暧昧,双方为此发生激烈争吵,关系降至冰点。

  2015年11月至2016年6月李先生拍摄到马女士与孙先生在家里约会的不雅视频,录制了这段时间内马女士与孙先生商量约会开房的录音,并多次在宾馆拍到马女士与孙先生同处一室的现场照片。

  同时,双方在婚内各有一套房产,分别登记在自己名下。马女士和李先生均有对外投资收益,双方均存在转移财产的行为。

  2016年6月,李先生向法院提交上述证据,起诉马女士要求离婚,获得女儿的抚养权,因马女士婚内出轨,要求其赔偿精神损失费1元,并多分得夫妻共同财产。


  在离婚诉讼中,双方各执己见,争执不下。为避免损失,家理律师适时提出调解方案。采用了“求同存异”策略。最后,离婚诉讼经调解结案,马女士与李先生离婚;女儿由马女士抚养;马女士获得北京房产,李先生获得河北房产,两相折抵后,马女士还须向李先生支付107万元补偿款。调解离婚后,马女士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之诉,要求对方解释数百万元大额支出的用途,李先生的个人账户存在公私混用现象,无法提供有力说明;另外,马女士父母向李先生提起民间借贷之诉并获得胜诉,李先生须归还马女士父母40万元。在多方施压之下,双方通过调解方式一揽子解决全部争议,马女士只须向李先生支付30万元房屋折价补偿款。

  家理律师表示,如果婚内有出轨行为,一般法院在审理离婚诉讼时会考虑一方婚内出轨的情形,但是否在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上照顾无过错方,还需要考虑过错方的性别和过错程度。本案中,李先生对马女士实施了长达一年多的监控,可以证明马女士在近一年内均与同一异性持续交往,这将会对马女士在争取女儿抚养权和财产分割上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最终,利用调解离婚的方式,马女士得以抹平严重的婚内出轨过错,同时通过离婚后财产纠纷之诉,追回了对方转移的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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