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若一个人拥有一笔独立的财产,他应当将其视做堡垒,用来对抗许多可能遭遇的恶事和不幸;而不应仅仅将其视做一份礼物,一份可以让他从外界获取乐趣的礼物;更不应认为他就该义不容辞地将这笔财产理所当然地挥霍一空。”继承不单单是一种属于自己的权利,更是一种坚实的责任,顺利办理房产继承登记是了却被继承人遗愿的重要方式,今天深圳房产继承律师就带大家普及一下关于房产继承的几个小知识。
一、特殊继承时间是怎样认定的?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是不受二年时间之限制的。同时需要利害关系人向失踪人的住所地或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宣告死亡的申请,人民法院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满1 年后仍无失踪人生存消息的,才能依法作出死亡宣告判决,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无生存希望的,人民法院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满三个月后仍下落不明的,依法作出死亡宣告判决,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二、房产继承登记应当如何审查材料?
凭裁判文书或者继承权公证办理登记,相关资料和审查等程序由法院或者公证机构完成了,不动产登记机构则不再要求上述资料,不再公告、审查;如不动产登记机构直接办理继承登记,需要申请人提供大量的材料予以证明,又要求全部的法定继承人到场确认,而不动产登记机构又担负着实质性审查申请人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的责任,需通过发函核实和调查程序来办理。不过,凭公证遗嘱继承的,由于公证遗嘱具有优先效,在提交了上述要求的材料之后,不再公告、审查。
三、有证据表明可能存在未参加诉讼的其他继承人存在,如何处理?是否应由法院依职权查明?
在继承案件中有初步证据表明可能有其他未参加诉讼的继承人的存在的,人民法院在实体审判中应依职权进行相关调查和核实。依已有证据及依职权调查核实的证据均无法确证该自然人的存在及继承人身份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追加。
“公平对待,彼此也将得到幸福。此刻财富已不再是我的一种负担,不再只是钱币的遗赠——而是生命、希望和欢乐的遗产了。”深圳房产继承律师认为这便是房产继承的良好归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