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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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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纠纷遗产争夺案件的背后,不仅是当代亲情冷漠式“谈感情伤钱”,更教会人们一个道理:早早地树立家庭财产分配意识和早些预立遗嘱是多么重要的一件事!今天,深圳遗产继承律师就带大家认识一下订立遗嘱的几项误区,以便帮助大家更好地订立遗嘱。
一、所有人都可以立遗嘱
订立遗嘱应当符合以下条件。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精神正常,必须能够表达遗嘱人的真实意思。有些老年人年事已高或因为患病,不能准确判断自己的决定时,子女间一旦产生遗产纠纷,所立遗嘱就会被法院裁定无效。
二、遗嘱内容不必太具体
遗嘱内容经常出现的错误包括:处分其他人的财产、剥夺继承人中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人的继承权等。在订立遗嘱时,应明确指出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及分割方法,表述方式应当具体可行,内容要准确无误。
三、遗嘱订立后不能撤销
继承法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这是因为遗嘱人订立遗嘱后,其财产可能增加也可能灭失,其继承人可能减少也可能增加。所以法律允许遗嘱人变更和撤销已订立的遗嘱。
四、不着急立遗嘱
不少老年人认为立遗嘱不吉利,其实这是一种误解。定立遗嘱的目的是以处理身后遗产为主,因此既可以在身体健康时立,也可以在临终时立。那种不着急立遗嘱的做法并不可取。面对立遗嘱或遗产纠纷时,一定要通过正规、合同渠道解决问题,也不要陷入误区中,避免应得的利益而损失。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总结的关于订立遗嘱需要避免的几项误区,希望大家在订立遗嘱过程中可以将以上错误点进行规避,从而避免因遗嘱订立失误而造成遗产继承不顺利或者造成家庭的不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