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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知识

离婚诉讼中的三大认识误区

发布时间:2022/08/01 作者:家理律师事务所

深圳离婚律师在多年的处理离婚案件的经验中告知我们在离婚诉讼时会出现三个认识误区,也是大部分人在离婚时会出现的问题。接下来,就来看看。

深圳离婚律师

1、“分居二年即可自行离婚” 
      这种认识没有法律根据。因为离婚是配偶双方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只能到民政部门协议离婚或到法院诉讼离婚,此外没有其他途径。同时,民政部门和法院认定离婚的法定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这要从夫妻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有无和好可能等诸方面综合认定,是否分居只是其中的一个参考因素。 

2、“没和家人商量,法院不能判离婚”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是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离婚诉讼解决的是夫妻双方而非其父母、近亲属之间的纠纷。因此,法院对不涉及精神病人的离婚案件,虽然依法慎重审理,但一般不会主动征求当事人双方父母、近亲属的意见,更不会以双方父母、近亲属的意见决定最后的结果。 

3、“既然离婚,见面礼就应该返还”。 
      有些地方有结婚前男方送给女方见面礼的风俗习惯,离婚后,有些男方当事人就认为送见面礼的目的在于和女方结婚,既然很快又离婚,见面礼就失去实际意义而理应返还给男方。法院在审理时,对女方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如果双方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男方生活困难,会判决女方酌情返还给男方财产。法院对女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则按赠与处理。而法律规定赠与一经成立,赠与人不得要求返还,因此离婚案件的见面礼一般都是不会返还的。

      以上就是在离婚诉讼案件中经常会出现的误区。其实,每个人的情况都不太一样,所以认识出现的误差也不一定,为了避免这些认识的误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找深圳离婚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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