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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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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纠纷在城市化进程中,房屋拆迁补偿引发的财产纠纷日益增多。对于拆迁房是否构成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需结合法律规定、取得时间及具体情形综合判断。本文将从法律角度进行专业解析,并提供实务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受赠的财产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存在两种例外情形:一是遗嘱或赠与合同明确指定归一方所有;二是具有人身专属性的补偿款项。适用于拆迁场景时,关键在于判断被拆房屋的来源属性和拆迁利益的取得方式。
若原被拆迁房屋系婚前个人财产(如一方婚前全款购买),则对应的拆迁补偿通常仍属个人财产。例如甲男婚前独有的宅基地上房屋因征收获得安置房,该房产应认定为甲的个人财产。反之,若被拆房屋为婚后共同建造或购买所得,则拆迁利益自然纳入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产权调换型补偿
当采用“拆一还一”方式进行产权置换时,新安置房的权属取决于被拆房屋的所有权性质。若被拆房属夫妻共有,则新房亦为共同财产;若被拆房登记在一方名下但建造于婚后,可能需结合出资贡献度等因素综合判定。
货币补偿再购房
使用拆迁款重新购置的房产,其性质随资金属性转化。如拆迁补偿金本身属于共同财产,用该资金购房则新房原则上亦属共有。但当事人可通过书面约定改变法定归属。
添附因素考量
部分案例中,虽然基础房源于个人财产,但在拆迁过程中享受了按户计算的人口安置政策(如给予每位家庭成员一定面积指标),此时新增面积部分可能被认定为对家庭成员的补偿,从而具备共有性质。
前置协议约定
建议在拆迁前通过婚内财产协议明确约定拆迁利益的归属,避免日后争议。协议可规定特定房产归一方所有,并补偿对方相应价值。
证据固定保存
妥善保存被拆房屋的权属证明、拆迁协议、付款凭证等材料,尤其注意标注资金来源(个人财产/共同财产)。对于口头承诺,应尽快转化为书面文件。
动态权利登记
取得安置房后及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确保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与真实权属状态一致。如需变更登记,应及时完成过户程序。
综上所述,拆迁房的财产性质并非一概而论,需结合被拆房屋来源、补偿方式、政策因素及夫妻间约定进行个案分析。通过事前协议安排、证据保全和规范登记,可以有效预防潜在纠纷,实现权益保护与家庭和谐的双重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