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吕先生(美)
被告:魏女士
原告律师:易轶律师、胡梦蝶律师
吕先生是美籍华人,系美国某医院医生。魏女士原系北京单位员工,2010年年底与吕先生相识。2011年2月,吕先生与魏女士在北京登记结婚。
2012年5月,吕先生首付50万美元,贷款22.5万美元,购买了美国某处房产,该房屋现值约为115万美元。2012年12月,魏女士在美国生育一女吕小妹。
2013年1月,因照顾孩子发生争执,魏女士返回北京。2013年3月,吕先生将吕小妹带回北京,交给魏女士抚养。自2013年4月至2015年6月,吕小妹一直生活在中国北京,由魏女士及其母亲照顾。吕先生、魏女士均数次往返中美两国,但吕先生常居美国,魏女士常居北京。
期间,双方曾经见面,但魏女士受到吕先生暴力威胁,魏女士在美国申请家庭暴力保护,被认定为精神虐待。2015年6月开始,魏女士带着吕小妹一直居住在美国,据纽约妇女家庭暴力中心庇护所机构代表出具的证言显示,魏女士因受到家庭暴力,于2016年8月31日至2016年11月15日期间居住在该庇护所,并获得该机构提供的过渡期住房计划。
自2014年年底开始,吕先生在美国聘请律师处理离婚事宜。但由于魏女士频繁往返中美两国,因无法确定魏女士停留美国的时间,美国法院可能不具有管辖权,吕先生的美国律师建议其在中国起诉。2015年3月开始,吕先生多次从美国返回北京,向朝阳区某法庭起诉离婚。2015年4月立案,2015年6月法院认定双方感情尚未破裂,判决驳回吕先生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2015年11月,魏女士在美国纽约州单独提起监护权、探视权和抚养费诉讼。2016年4月,吕先生再次飞回北京,完成第二次离婚诉讼的立案,要求离婚并获得吕小妹的抚养权。因魏女士拒绝接收法院通知、传票等法院文件,本案开庭一再拖延,吕先生在短期内频繁往返中国,疲于应对两地的诉讼。2016年9月,吕先生找到我们,询问能否由律师全权代理中国的离婚诉讼。
易轶律师有着丰富的涉外离婚案件办理经验,告诉吕先生可通过公证认证手续,全权委托律师代理中国的离婚诉讼。按照我们的要求,吕先生在美国聘请了纽约州公证员对其出具的委托书、离婚起诉状、离婚意见书进行了宣誓公证,并经由纽约州州务院、中国驻纽约总领馆的认证程序后,将上述公证认证文书寄给我们,由我们的律师全权代为办理离婚事宜,吕先生无需亲自回中国应诉,为其避免十余次往返中美的疲累。
2016年10月,美国纽约州某县法院出具抚养费判决,吕先生作为非监护方,需每月向吕小妹支付1400美元抚养费,追缴16000余美元抚养费,负担吕小妹未报销医疗费用的81%;2017年2月,该法院出具监护权和探视权判决,魏女士获得吕小妹的监护权,吕先生具有探视权。
案件结果
判决吕先生与魏女士离婚。
家理律说
在本案中,我们面临最麻烦的问题有三项:其一是魏女士去了美国,中国是否有管辖权;其二是法院文书的送达问题;其三是吕先生忙于工作和美国的诉讼,频繁返回北京参加诉讼存在困难。
第一,关于管辖权。由于吕先生系美籍华人,本案系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应按照国际条约和国内立法规定所确定。我国涉外离婚案件的管理是以“原告就被告”作为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即对中国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管辖。住所地即为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提起诉讼时已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地方,生病住院除外。在本案中,被告魏女士是中国国籍,户籍在北京,但是本案立案时,魏女士在美国。我们通过调取魏女士的出入境记录,举证魏女士最后一次出境记录是2015年12月,在美国居住尚不到一年,因此北京法院具有管辖权。
第二,关于送达问题。魏女士是中国人,其住所地在北京,北京法院曾将法院文书邮寄至其北京住所,但是魏女士想用拖延离婚的方式,换取吕先生在房产方面的妥协,因此法院将立案通知邮寄至魏女士北京住所时,其同住家属拒收法院文书,立案通知无法送达,北京法院一直未能开庭审理此案。我们与吕先生及其美方律师经过多方了解,掌握了魏女士在美国的具体住址,并告知魏女士将通过中央机关或者外交送达途径,向其送达北京法院的文书。魏女士得知此次离婚诉讼已不可避免,因此在国内委托了律师,并办理了公证认证手续,由其全权处理离婚事宜,该案得以顺利开庭。
第三,吕先生出庭问题。在涉外离婚案件中,当事人为外国籍公民,不能亲自到中国参加相关的法律诉讼程序,可将授权委托书、离婚起诉书和离婚意见书经本国公证机构或者公证人员予以公证,并经该国授权的外交部门(本案中为纽约州州务院)认证后,经中国驻该国大使馆或领事馆进行领事认证,此即双认证。在本案中,吕先生的相关文件经过当地公证人员的公证,并经本国外交部门和我国驻纽约州领事馆的双认证后,即可作为合格的法律文书,在中国的法庭上出示。通过办理公证认证手续,吕先生免去了多次往返中国参与诉讼程序的疲累。
案外说法
民事送达,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依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书送交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送达是民事诉讼中的重要程序,如果送达不能完成,后续的司法程序将陷于停滞。
长期以来,送达难一直是民事诉讼中的“老大难”,也是造成部分民事诉讼久拖不决的重要原因。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确定的国内送达方式主要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等六种法定的送达方式。据湘潭大学法学院廖永安教授对中部某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进行实证研究后所作的报告称,直接送达依然是最主要的送达方式,占全部送达的88.8%。
直接送达,可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时可由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有资格收件的人签收;有诉讼代理人的,可由诉讼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在本案中,法院前往魏女士北京户籍住址送达,但魏女士已前往美国,其母亲拒绝签收,送达不成功。显然,魏女士人在美国,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均不适用,同时法院认为公告送达不合适。此时,要想将法院文书送达至魏女士手中,只能考虑通过外交送达或者直接送达给魏女士授权的国内诉讼代理人和向法院指定的代收人。
外交送达是指我国法院通过我国驻美国使领馆向魏女士送达文书,但是外交送达耗时较长,短则数月,长则数年。但是,由于我们已经掌握了魏女士在美国的具体住址,我们立即启动了外交送达的相关程序,以向魏女士施压。为积极应诉,魏女士通过公证认证手续,委托了国内某律师代为处理诉讼事宜,最终法院将法院文书直接向魏女士的诉讼代理人进行了送达,及时推进了庭审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