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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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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纠纷案例介绍:
2022年12月30日,自知时日不多的田某请来自己的同事柳某及弟弟田某某作为见证人,在女儿田小某在场的情况下,当场口述,并由见证人之一的柳某代书立下《遗嘱》:“田某在重病期间,离开了人间。个人所有公积金、企业年金、养老金归熊某,不开追悼会、一切从简,希望兄弟、姐妹支持,房子归女儿田小某,车位归熊某”。田某、两名见证人及田小某均在遗嘱上签字确认。2022年12月31日凌晨2点左右田某去世。
在遗产继承时,田小某与熊某产生分歧。田小某拒绝按照遗嘱执行,双方争执不下,2023年3月,熊某来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被继承人田某名下公积金、企业年金、养老金(个人缴费部分)共计83万余元及车位归原告所有;请求判令被告田小某已经领取的被继承人田某名下的公积金、企业年金、养老金(个人缴费部分)返还给原告。
了解到被告田小某对于自己父亲财产分配给了与自己没有血缘关系的外人,从情感上无法接受的内心动向后。承办法官决定以此为突破口,从“孝”字出发,用曾子的话“幸有三,大孝尊亲,其次弗辱,其下能养”,对其进行开导,希望其尊重父亲遗愿。并用通俗易懂的家常话、耐心、谦和地对田小某进行释法明理。通过反复多轮“面对面”沟通,被告田小某终于解开了心结。
解开了被告心结后,了解到原告亦有调解意愿,承办法官遂做起了原告熊某的工作,从遗产金额较大和目前护工的价格聊到与人相处之道。通过多次“背对背”沟通,原告熊某同意只领取生效遗产中的70万元,其他剩余款项归被告田小某所有。双方达成一致,案结事了,心结也彻底打开了。
法官说法:
随着法律意识的增强,不少人愿意生前立好遗嘱,将自己的身后财产分配事宜提前做好安排。《民法典》对遗嘱的有效形式作出了明确规定,订立遗嘱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任何形式上的欠缺将导致遗嘱的无效。设立遗嘱属于单方法律行为,意思表示完成且符合法定要件时成立,该行为自遗赠人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
此外,遗嘱继承人应当是法定继承人范围内的人,而被继承人立遗嘱将遗产给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属于遗赠行为,受遗赠人必须在知道受遗赠后60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遗赠的意思表示。
如何订立遗嘱才有效?
1、自书遗嘱:即立遗嘱人亲笔书写的遗嘱。要求立遗嘱人签名,注明立遗嘱时间。
2、代书遗嘱:即立遗嘱人口述,代书人记录的遗嘱。要求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注明立遗嘱时间。
3、打印遗嘱:即打印的遗嘱。要求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在每一页签名,注明立遗嘱时间。
4、录音录像遗嘱:即立遗嘱人以录音录像形式订立的遗嘱。要求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及立遗嘱时间。
5、口头遗嘱:即立遗嘱人以口头形式立的遗嘱。立遗嘱人只有在生命危急的情况下,才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以其他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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