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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遗产继承咨询:如何订立遗嘱才具备法律效力?

发布时间:2023/01/06 作者:深圳家理律师事务所

  遗嘱是遗嘱人生前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是遗产继承的重要依据之一。在现实生活中,普通人并不都具备较好的法律素质,对于类似遗嘱的材料的形式和内容要求并不完全掌握,经常会出现文件不符合法律要求最后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况。下面,深圳家理律师事务所的遗产继承方面律师就和大家分享一下怎样订立遗嘱才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遗嘱有以下几种形式,它们的生效条件各有不同: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录音录像遗嘱】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此外,遗嘱人需要注意,出现以下情形将会导致遗嘱无效: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2、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3、伪造的遗嘱无效。

  4、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遗嘱这类文件,一个人一生可能只会写一份,记载着其对于自己一生的总结和对于未来的期望,文件上所承受的重量可想而知。这样的一份文件如果因为一点瑕疵便不被认可,对于已逝之人的遗愿和其继承人的未来的影响无疑是巨大的。所以,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一定要小心谨慎,详细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避免出现纰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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