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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知识

离婚协议中的约定可以反悔吗?

发布时间:2022/07/15 作者:深圳家理律师事务所

案例:离婚协议上写了离婚后男方每个月给女方两千元生活费,请问,要是女方再婚后,男方不愿意支付这两千元生活?

如果离婚协议明确约定了,离婚后由女方抚养孩子,男方每个月向女方给付的两千元生活费系支付给孩子的每个月抚养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第三章第二节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因此无论女方是否再婚,作为支付给孩子的抚养费,孩子成年前,男方都需要继续支付。并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八条,如果(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或(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或(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抚养费,则子女还可以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母一方增加抚养费用。

如果离婚协议约定离婚后男方每个月向女方支付的两千元生活费不是给孩子的抚养费,而是单纯约定给女方的费用,因为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合同签署主体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署主体的意思表示虚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签署主体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合同无效事由,故该协议属于合法有效的,双方均应继续遵守履行。但如果离婚协议中约定了给付条件,比如女方再婚前,男方每月给付生活费,则条件成就后,即女方再婚后,男方有权停止支付生活费。如果男方单方违约,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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