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切换】

B北京

S深圳

S上海

咨询热线:13249445373
成功案例
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成功案例 > 经典案例> 离婚后公婆向我要“带孙费”合法吗?
婚姻知识

离婚后公婆向我要“带孙费”合法吗?

发布时间:2022/07/14 作者:深圳家理律师事务所
您与男方解除婚姻关系后,孩子的抚养权归您,男方的父母向您主张要求支付“带孙费”是不合理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此条法律规定的前提为孩子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是孩子的父母无力抚养未成年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在上述两种情况下,祖父母、外祖父母才有抚养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的义务,如果不存在上述两种情况,那么男方的父母对您的孩子是不具备抚养义务的,其所主张要求您支付照顾孩子的费用是不合情理和法理的。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之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换句话说,即使您和对方离婚,孩子也是需要由您和对方共同抚养,对方需要支付一定的抚养费用。
总而言之,您和对方作为孩子的父母对孩子是负有抚养、教育、保护义务的,如果孩子由您抚养,对方需要承担抚养费用,也就是说您和对方对孩子是负有抚养义务的,如果对方拒不承担抚养费用,您和孩子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支付相应的费用,但是一般情况下,祖父母、外祖父母协助夫妻双方照顾孩子的,不被认为对孩子负有抚养义务,故男方父母主张您支付“带孙费”是不合理的。
精彩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