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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独家庭,夫妻离婚后再婚还能领取补助金吗?

发布时间:2022/06/28 作者:深圳家理律师事务所

失独家庭领取扶助金的资格、方式、金额根据每个地区的具体政策有不同规定,建议您在您领取扶助金的机构询问其相应政策。

“失独家庭”指独生子女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不能再生育和不愿意收养子女的家庭。失独家庭扶助金,即中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扶助制度,是国家对于是失独家庭老人提供的补偿金。2001年12月份出台的《中国计划生育条例》第27条规定: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但对于这个“必要的帮助”究竟是什么样的标准且如何实施并没有明确说明。

2007年,人口计生委、财政部联合发出通知,决定从当年开始,在全国开展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根据这一通知,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符合相应条件的,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和10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

随后,各地制定不同的扶助实施标准。宁波从2008年开始对这一群体进行补助,规定每人每月补助150元,待满60周岁以后,享受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金的对象仍发给每人每月150元,其他对象扶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360元。

在北京,这项补贴自2008年开始发放,数额为每人每月200元,直至亡故。此外,根据北京各区县情况,独生女子亡故后,女方年满55周岁,男方年满60周岁,可一次性领取5000元到10000元不等的补贴。2012年起,郑州符合条件的失独者扶助金,从100元调整到270元。2013年12月国家提高城镇失独家庭扶助金标准,城镇每人每月270元、340元,农村每人每月150元、170元,并建立动态增长机制,自2014年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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