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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知识

澳门户口,在大陆登记结婚,离婚时也必须在大陆办手续吗?

发布时间:2022/06/21 作者:深圳家理律师事务所

因为在中国大陆以外的地方办理离婚手续,需要一定的法定程序才能获得中国大陆的认可,甚至对该离婚手续不予认可,所以建议在大陆办理离婚手续。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并且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并且在离婚协议书中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也就是说,当在内地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同外国人、港澳台居民选择在内地协议离婚时,首先办理机构为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构。其次,双方所应携带的材料有结婚证以及离婚协议书。最后也是最为重要的一点是,内地居民应携带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华侨、外国人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港澳台居民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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