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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遗产继承律师:夫妻共同遗嘱的法律特性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2/09/23 作者:家理律师事务所

夫妻共同遗嘱是遗嘱的一种特殊形式,夫妻之间订立一份遗嘱,为个人或共同遗留的财产指定继承人。近年来,我国民众遗嘱订立的意识逐渐增强,夫妻之间通过共同遗嘱来处置财产的情形也普遍存在。夫妻间共同遗嘱,不但要受到我国现行法律中关于遗嘱继承部分的法律规范,同时还不得触犯其他相关法律规定。深圳遗产继承‍律师认为夫妻间共同遗嘱在具有一般性遗嘱特征的同时,还应具备自身所独有的以下法律特性。

深圳遗产继承律师:夫妻共同遗嘱的法律特性有哪些

(一)夫妻间共同遗嘱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

共同法津行为是指多个当事人本着同一内容和目的所作的一致意思表示。其特点在于:1、在主观上有明确的目的性;2、夫妻之间本着追求同一目标,而形成意思一致的表示。

(二)共同遗嘱的内容具有严格性以及在变更和撤销上受到制约

首先,当第三人被指定为共同遗嘱的遗产继承人或受赠人时,内容形成一个不可割舍的整体。其次,当共同遗嘱归于关联遗嘱时,其内容之间相互制约以及关联。在遗嘱人生存期间,如需变更或撤销遗嘱,需遗嘱人作出合意的意思表达。

深圳遗产继承律师:夫妻共同遗嘱的法律特性有哪些

(三)夫妻间共同遗嘱所处置的财产多为共同财产

夫妻之间以婚姻关系为纽带而共同生活,在法律上则形成共同所有的财产关系,这在共同遗嘱的订立上具有现实意义,同时遗嘱人也通过这种遗嘱形式达到了对共有财产权的处分。

(四)共同遗嘱特殊的生效时间

部分学者指出当遗嘱订立各方都离世后,夫妻间共同遗嘱才发生法律效力。笔者认为,这种特殊的遗嘱形式,在遗嘱生效的时间上也应有独特性,夫妻一方的死亡虽不能使遗嘱整体发生法律效力,但可以使先死亡一方的内容部分发生效力。

以上就是深圳遗产继承‍律师为大家总结的关于夫妻共同遗嘱的几点特性,希望可以帮助大家更全面的掌握遗产继承中夫妻之间的特殊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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