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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知识

深圳涉外婚姻律师办理案件时的管辖问题

发布时间:2022/07/27 作者:家理律师事务所

随着全球一体化程度的不断提高,我国的国际化程度也在逐渐扩大,各种文化互相交流,导致跨国婚姻日益增多,从表面上看来,与外国人结婚是一件既新潮又浪漫的事,但是也带来了更大的风险,在离婚时手续也比较复杂,要涉及方方面面的问题。而在涉外离婚诉讼的进行过程中,如何确定该向那一地区的法院起诉是当事人首要需解决的问题,以下是关于深圳涉外婚姻律师在办理案件时的有关管辖问题的一些规定:

深圳涉外婚姻律师办理案件时的管辖问题

1、一般规定

有关深圳涉外婚姻律师在受理离婚案件时要了解“原告就被告”的地域管辖原则,也就是,在一般情况下,公民提起民事诉讼,是由被告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若是被告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并不一致,转由经常居住地的法院负责。

2、特殊规定

若是对并不在我国国内居住的人提出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时,一般由原告住所地区的法院管辖;对于在我国办理结婚后定居海外的华侨,可以由原本登记结婚的地区或是被告原户籍所在地区的法院进行受理;对于在国外办理结婚的华侨,我国的人民法院原则上并不予以受理,但是若所在国以国籍为理由拒绝受理的,当事人是可以回国要求被告原户籍所在地的法院受理的;我国的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内,一方居住在国外的,由国内一方的住所地法院管辖。

以上就是深圳涉外婚姻律师在处理相关涉外离婚案件中关于案件管辖的规定,如果有类似情况的人,可以参考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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