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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知识

婚姻家事律师咨询:深圳申请离婚诉讼后撤诉有哪些影响?

发布时间:2023/08/18 作者:深圳家理律师事务所

  离婚案件是法定必须进行调解的案件,由于离婚案件中掺杂着太多的情感因素,经过法院调解,因一方放不下多年的感情或者对方真诚悔过而和好、原告撤销诉讼的现象时有发生。

  撤诉后会有哪些后果?

  一、当事人一旦申请撤销诉讼,案件即告终结,当事人反悔的,需要重新提起诉讼。

  对于大多数离婚案件,在第一次提起诉讼时,法院通常不会判决离婚。

  但是在第一次诉讼中确定了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就能够为第二次诉讼做好铺垫,提高第二次诉讼判决离婚的可能性。

  当事人撤诉后再提起诉讼的,相当于第一次提起离婚诉讼,这样做只是在浪费时间。

  二、对于撤诉后重新提起诉讼的:

  《民诉意见》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规定:“判决不准离婚或者调解和好的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法律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是为了维护家庭稳定、维系夫妻感情。

  那么,如果当事人不是基于上述原因撤诉的案件,是否也受六个月内起诉不予受理的限制呢?个人认为,不是的。

  实践中,会遇到因为管辖权异议需要移送的案件、不满六个月即提起第二次诉讼的案件,以及其他一些未满法定期限即提起诉讼的案件。

  法官为了方便结案,劝说当事人撤诉,当事人便撤销了诉讼。

  基于上述原因撤诉的案件,其本意并不是因为有和好的意图,如果一味的强调要六个月后才能提起离婚诉讼,无疑会给当事人带来巨大的困扰。

  《民诉意见》中,用“可依照”而非“应依照”,也是在间接的说明,对于撤诉案件要根据具体情况去判断是否一律适用六个月后内起诉不予受理的规定。

  由于各地法院对法律的适用会有差别,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在离婚案件中,如果不是本着和好的本意自愿撤诉的情形,其他情形最好等着法院驳回诉讼,这样再次起诉时,就没有时间限制了。

  鉴于撤诉给当事人带来的种种不利后果,在这里提醒当事人,撤诉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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