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都不想要孩子该怎么离婚?
离婚律师办理的很多案子,都是在法庭上争夺孩子抚养权的,但也有一些特殊情况,比如夫妻双方都不要孩子的。
前段时间就有一条离婚新闻登上了热搜,说的是妻子想要离婚,但丈夫不同意,两人一致没法协议离婚。
于是妻子两次提起诉讼:
第一次诉讼,被法院驳回了。第二次,法院再次驳回。
究竟是为什么呢?关键原因在于夫妻双方都不想要孩子。
男方给出的理由是:
1、自己工作不稳定;2、居无定所;3、之前由自己母亲协助两人带孩子,现在老人年纪大了。
女方的理由则是:
1、工作繁忙,经常要上夜班;2、要照顾体弱多病的母亲;3、家人也无法帮衬照顾孩子。
总之,双方互相推诿,谁都不想负责。
这种情况下,法院会为了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不判决两人离婚。
二、没有拿到抚养权,就能做甩手掌柜?
自然不能。
第一,你需要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民法典》第1085条明确规定: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子女的抚养费主要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而抚养费给多少适宜,是困扰离婚双方的难题,后面我会更新相应的文章,给大家解答疑惑。
第二,孩子的探视权问题。
关于探视权的问题,我曾代理一起离婚案件,男女双方已经调解离婚,孩子归女方抚养,男方有探视权,但是调解后,男方以女方不给探视为由多次申请强制执行,甚至把女方列为失信被执行。
可事实上,男方并未到女方住所要求探视。男方为达到报复的目的,多次申请强制执行,给女方很大困扰。
探望问题、子女抚养问题与离婚案件本就是一体的,应一并处理。
有的当事人拒绝另一方探望孩子,是出于担心另一方抢夺孩子或者会对孩子有不利影响的考虑等等。
基于此类问题,我们倡导家事纠纷协商解决的良好氛围。作为婚姻家事律师,如果婚姻不幸,及时止损才是婚姻之道。如果双方有子女的话,我希望介入涉及子女抚养案件的各方参与人,不以情绪干涉孩子的选择权,能够以孩子健康成长为首要考虑因素,妥善协助对方做好离婚后的子女抚养安排,这样才能为双方及孩子创造一个相对稳定和健康的生活环境。如果在离婚过程中出现纠纷,可以拨打电话联系家理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婚姻家事律师,进行一次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