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北京
S深圳
S上海

搜索发现
遗产纠纷






























B北京
S深圳
S上海
搜索发现
遗产纠纷生活中存在很多意外情况,生老病死谁都无法控制。有人长命百岁,也有人英年早逝。而对于一个家庭来说,家庭成全的去世对这个家庭必然会产生一定影响,甚至会滋生一些不好处理的纠纷。例如小丽的丈夫去世后,就出现了对公婆的赡养纠纷。
1、【事件回顾】
小丽嫁给丈夫小张3年,双方未生育子女,而小张因车祸不幸去世了,此时小丽以及公公婆婆都非常难过,处理完小张的后事,公公婆婆要求小丽不能再婚,要作为儿媳妇继续赡养二老,这时小丽感到不公平,仅仅嫁进来3年就失去了丈夫,自己都还没有想好日后怎样生活,就被公公婆婆下达了如此“命令”。那么,小丽是否有义务一直赡养亡夫的父母呢?
2、【律师分析】
赡养是在血缘和抚养关系的基础上成立的一种回报式的义务。从法律角度看,我们国家法律并没有哪一条明确规定儿媳有赡养公婆的义务,不赡养公婆并不违反法律。但现实生活中很多儿媳都会处于道德层面的考量赡养婆婆,或者由于在相处过程中培养了情感,愿意主动承担照顾婆婆的责任。
这样的做法既体现了良好美德,也存在一些实质性的好处。根据我国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也就是说法律没有强制要求儿媳去尽到赡养义务,但是对主动承担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提供了保护和支持。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4、【总结】
所以,法律没有明确要求丈夫去世后,作为儿媳需要承担赡养婆婆的义务,如果不赡养也并不违反法律。并且,当夫妻一方去世后,双方的夫妻关系就自动解除了,小丽有再次结婚的权利。
以上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关于婚姻纠纷、诉讼离婚、离婚财产、离婚子女抚养权、分家析产、遗产继承等婚姻家事问题的,可以随时咨询深圳专业离婚律师,为您提供一对一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