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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落共建房屋拆迁,二次起诉争夺共建房屋拆迁利益 ——共有物分割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3/05/19 作者:深圳家理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农村宅基地是农户以家庭为单位申请获批取得,是农户重要的居住型福利保障。福利性意味着村民得以免费使用农村集体土地,因此任何人不能重复获取其带来的利益,这十分符合民法典所倡导的公平原则。

  2021年,L村拆迁一事尘埃落定,兄嫂几人与L某为房屋拆迁安置利益争的不可开交。在经历一审后,L某找到家理律师事务所,家理律师事务所指派宋钊律师、孔佳敏(实习律师)承办该案。在家理婚家律师的精研细判与代理下,二审法院明确兄嫂几人对于房屋区位补偿款和拆迁安置回购房屋不享有任何利益,以此驳回他们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L某兄弟共五人及父母一家居住在L村,院落宅基地登记在母亲名下,此为1号院落。后兄弟几人相继成家立业,一家几口在父母的组织下,大哥大嫂、二哥二嫂、L某以及四弟在1号院落新建4间房;随着L某也面临成家,在父母的组织和帮助下,于是在同村另外申请了一块宅基地,建成了2号院落的4间房子,此时L某及妻子也帮助父母在原有的1号院落又建造了2间房屋。而后,大哥大嫂、二哥二嫂都分别申请了自己的宅基地,2号院落的宅基地登记在L某名下,1号院落的宅基地登记在四弟名下。

  2010年,L村拆迁,大哥大嫂、二哥二嫂、五弟之子将L某和四弟告上法庭,请求法院确认1号院落的6间房屋和2号院落的4间房屋因其参与建造而应分得相应财产利益的份额。北京市某区法院作出判决,确认大哥大嫂、二哥二嫂、L某、四弟、五弟等因共建和继承对1号院落和2号院落相关房屋的财产利益享有部分所有权。

  2021年,L村拆迁尘埃落定,兄嫂几人再度将L某和四弟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分割1号院落和2号院落的拆迁利益,主张分得回迁房屋以及全部拆迁安置补偿款的相应份额所应对的折价补偿款。


  案件结果:

  该案经历一审和二审,一审法院认定大哥大嫂、二哥二嫂、L某、四弟、五弟之子对于登记在L某名下的2号院落4间房屋,仅就房屋本身重置和能够修复房屋价款的对应拆迁利益享有份额,对于房屋区位补偿款和拆迁安置回购房屋不享有任何利益。

  一审原告上诉,二审法官驳回上诉人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办案经过:

  因家理婚家律师所代理的L某年纪较大,且前期没有专业人士指导,还未掌握相关证据,因此在过程中接手案件获取资料较为困难。另外,前置案件法官已经判决本案的原告对涉案房屋的拆迁利益属于共有,原被告均享有部分所有权,拆迁利益涵盖拆迁补偿款与定向安置房屋回购等多种形式,如何在法官已经判决原告对涉诉房屋的拆迁利益享有部分所有权的情况下,明确具体享有的拆迁补偿利益的范围、种类以及份额,需要对拆迁档案和拆迁政策进行细致研究。

  在明确上述困难后,家理婚家律师制定了切实可行的诉讼策略。

  第一,因案件存在前置案件,且委托时已经开过一次庭,故而先向法院申请调取前置案件和本案全部案卷材料,了解案件事实以及当事人的主张;

  第二,精研细读本案涉及的拆迁政策和拆迁档案里所涉及的内容,划定L某的利益范围,以及涉诉各兄嫂对于拆迁利益享有的范围、种类与份额;

  根据拆迁档案和拆迁政策对李某利益进行计算,坚持“一户一宅”原则,以及界定被拆迁人范围,确定诉讼策略为仅就被拆迁房屋本身支付各共有人折价补偿款,最大限度维护委托人的利益。


 家理律说:

  在代理涉及拆迁安置、分家析产的案件时,掌握拆迁政策至关重要,首先需要获取拆迁政策、拆迁档案,掌握与拆迁相关的详细信息,界定被拆迁的房屋范围以及被拆迁人和被安置人的范围,再明确拆迁安置补偿利益的种类和范围,以上对于维护当事人利益至关重要。如一般的拆迁安置补偿形式有货币拆迁补偿、定向安置、拆迁奖励与补助等,被拆迁人为拆迁范围内被拆迁房屋及附属物的所有权人。

  需要注意的是,农村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的福利性居住保障,因此对于拆迁产生的宅基地对应的区位补偿款产生争议,可以从对方是否已获得拆迁安置利益以及土地使用权证登记人信息两方面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若对于拆迁安置房屋有共建行为或其他贡献的,可以从贡献大小、参与多少适当争取较多的份额,如出资、主要劳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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