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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知识

男方出轨且无夫妻共同财产,女方如何争取离婚赔偿

发布时间:2023/01/31 作者:深圳家理律师事务所

  张女士和李先生于2016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李小明。2019年张女士发现李先生与婚外异性暧昧聊天后,与李先生分居。分居期间,李先生曾在街头打骂张女士,且经张女士查阅家中监控发现,李先生多次将婚外第三者领回家中进行不当行为。

  2021年3月10日张女士求助于家理律师事务所,希望能够尽快解除其与李先生的婚姻关系,并获得相应赔偿。


  据了解,二人结婚后没有共同财产,因李先生行为恶劣,给张女士造成极大的心理伤害,张女士希望李先生能够补偿其最少30万元。同时,李先生及其父母对二人的婚生子李小明极其宠爱,而张女士对李小明是否由其抚养则并不十分坚持,但是强调如婚生子由李先生抚养,一定要保障自己的探望权。

  本案立案之后,家理律师认真梳理了张女士提供的李先生出轨证据,发现其婚姻过错行为基本可以坐实。开庭时,李先生坚持不同意离婚,原告方抓住其强烈要求争取抚养权的特点,劝诫其婚姻过错行为恶劣,势必会影响到争取抚养权,且如最终法院将其过错行为写在判决书中,一旦孩子日后看到,会对李先生造成不利影响;如其现在同意离婚,则可以撤回其家暴、出轨的证据,双方达成调解,这对张女士、李先生、孩子来说均是最为稳妥的选择。

  最终,在法官及律师的劝说下,本案经法院调解结案。婚生子由李先生抚养,张女士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张女士每月可探望孩子四天,法定节假期日及寒暑假时间一人一半;李先生支付张女士补偿款45万元。

  深圳离婚律师表示,一夫一妻、相互忠诚是我国民法典确认的婚姻家庭基本原则之一。本案张女士的核心诉求是争取离婚损害赔偿,李先生婚内出轨、殴打张女士的行为导致二人感情破裂,符合民法典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的过错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当一方出现法定应当赔偿的婚姻过错行为时,另一方应当冷静理智处理,搜集对方出轨的证据,依法主张自己应有的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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