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切换】

B北京

S深圳

S上海

咨询热线:13249445373
成功案例
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成功案例 > 经典案例> 什么是居住权,深圳离婚协议中可以约定居住权吗?
婚姻知识

什么是居住权,深圳离婚协议中可以约定居住权吗?

发布时间:2023/08/01 作者:深圳家理律师事务所

  很多人对居住权感到陌生,不知道如何行使这项权利。部分夫妻离婚后为保障孩子居有定所,通常会在离婚协议中为未成年子女约定居住权。究竟什么是居住权,怎么行使这项权利?

  案情简介:王先生和李女士结婚两年后,因感情不和双方协议离婚,李女士要求直接抚养刚满一岁的女儿。为保障女儿的权益,两人签订了离婚协议,约定女方可以暂住在王先生婚前个人房屋内,直到女儿年满18周岁。如果李女士再婚则立刻丧失对房屋的居住权,王先生可随时要求李女士腾离该房屋。

  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居住权有效吗?

  居住权是《民法典》物权编新增的一种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为了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或遗嘱,在他人享有所有权的房屋上设立的占有、使用该房屋的权利。虽然设定的居住权人不享有房屋的所有权,但可以享有居住的权利,该项权利不可转让、继承。

  登记了的居住权人对其权利范围内的房屋,有占有、使用,不受所有权人干涉的权利。在一定范围内,居住权人可以对房屋进行修缮、添附。同时,居住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物权效力。设立居住权后,房屋可以正常出售、转让、抵押、继承,其它权利人如买房人、继承人等后权利人必须尊重在先居住权的事实,无权要求居住权人搬离。

  这时就有人问了,既然居住权这么有保障,那怎样才能取得居住权?

  取得居住权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基于法律行为的居住权设立方式,当事人通过合同约定或者被继承人的遗嘱设立;二是基于非法律行为设立居住权,主要是通过法律文书设立。前者自登记生效,后者与登记、交付等公示方法有相同的效力,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像案件中王先生和李女士,为了保障刚满一岁的女儿居有定所,两人协议离婚时为女儿约定了居住权,且设定了期限,这项权利自登记便生效。

  司法实践中,涉居住权案件主要集中在离婚、继承、赡养以及涉公产住房、投资性住房纠纷等相关社会生活领域,如本案的夫妻双方离婚后无住房一方及其未成年子女的居住权问题。居住权制度的设立,不仅达到了赡养、抚养及扶养的目的,还拓展了社会保障属性,赋予了时代特色,与时俱进。

  虽然居住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继承、婚姻、房产等纠纷带来的法律问题,但却给二手房的交易带来了风险。因此,在购买二手房时,除了要查看房屋的权属、查封、设立抵押、是否存在租赁等情况之外,还要查询房屋是否登记有居住权,以免买了房子不能入住。


  以上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有其他关于婚姻纠纷、诉讼离婚、离婚财产、离婚子女抚养权、分家析产、遗产继承等婚姻家事问题的,可以随时咨询专业离婚律师,为您提供一对一免费咨询。

精彩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