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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知识

深圳离婚协议中约定给子女的财产可以不给?

发布时间:2023/06/13 作者:深圳家理律师事务所

  夫妻双方在签离婚协议书的时候,可能会约定将共同共有的房产赠与给子女,但通常不会立即去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因此,就给一方签订协议后反悔留有余地。那么夫妻一方在离婚协议中承诺赠与子女的财产,事后能否反悔?

  夫妻一方在离婚协议中承诺赠与子女的财产,性质上属于赠与合同。按照赠与合同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单方面撤销赠与,即平常所说的反悔。但是对于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是不能任意撤销的。


  这种情形,只需看夫妻一方的赠与是否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的性质,如果有,则不能反悔,如果没有,则可以反悔。

  父母在离婚协议中将财产赠与子女,是给子女提供更好的生活、教育环境,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属于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应认定为不可撤销的赠与合同。

  所以,夫妻一方在离婚协议中承诺赠与子女的财产,事后是不允许反悔的。除非在签署协议时是被胁迫、被欺诈等情形,并非真实意思表示,则可以按照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来对待。

  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赠与的约定,在婚姻关系因该离婚协议而解除的情况下,依法不能随意撤销。并且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协议的,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法院审理后应当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所以,离婚律师提提醒大家,离婚协议中将房产赠与子女的约定对于协议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若一方违约,则另一方有权请求违约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此外,如果协议双方明确约定子女有权直接要求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那么子女将取得独立请求权,可单独起诉主张权利。

  以上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有其他疑问建议及时咨询专业的婚姻家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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