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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知识

经过公证的遗嘱可否更改?怎么变更已公证的遗嘱?

发布时间:2023/04/23 作者:深圳家理律师事务所

  相信大家对于遗嘱都不陌生,有一部分人会在去世之前通过遗嘱来安排自己的遗产,规定继承人是谁,在其死亡后遗嘱生效,继承人就可以根据遗嘱中的内容来处理遗产,进行遗产继承。如果有遗嘱的话,就不需要按照法定继承来处理遗产了,这也会省去一些麻烦。那么关于遗嘱,有哪些规定和要求呢?经过公证的遗嘱是否还可以更改呢?

  1、经过公证的遗嘱可以更改。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2、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3、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如果想要对已经公证了的遗嘱进行一些更改的话,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对已经公证的遗嘱进行撤销和变更:

  第一、遗嘱公证了之后可以再一次通过公证遗嘱的方式对原有公证遗嘱进行修改。可以通过重新公证一份公证遗嘱将原来的那一个公证遗嘱进行撤销或变更,如果在遗嘱公证了以后,又再一次办理了另外一份公证遗嘱的话,那么这个时候两份遗嘱中对同一个财产的继承就应该依据后面的那份公证遗嘱中的标准,这实际上也就是对之前那一份公证遗嘱进行的变更和撤销。

  第二、立遗嘱的人在公证了遗嘱之后,然后立遗嘱的人生前对公证遗嘱中的某些财产或者全部财产已经进行了一些处置,这在事实上其实也是对那份公证遗嘱的更改或撤销。

  如果被继承人立了两份遗嘱,但是这两份遗嘱的内容是相互抵触的,是矛盾的,这个时候,如果前一份是经过了公证的,而后面那一份是遗嘱人的自书,按照法律来说的话,应该是以那份公证了的遗嘱为准。当然了,如果被继承人对后面的那一份自书遗嘱也进行公证的话,那么这个时候,依据时间效力的原则来说,后面公证的那一份遗嘱的效力就会大于前面那一份公证遗嘱的效力,如果发生了继承事由的时候,就会以后面那一份公证遗嘱所写的内容为准。


 参考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 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

  以上就是关于遗嘱的一些注意事项,另外,遗嘱也分为不同形式,分别有各自的要求,在立遗嘱之前需要进行了解,也可以咨询律师。有其他关于婚姻纠纷、诉讼离婚、离婚财产、离婚子女抚养权、分家析产、遗产继承等婚姻家事问题的,可以随时咨询深圳离婚律师,为您提供一对一免费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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