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以结婚为目的共同生活,在感情好的时候,往往会有大额钱款往来和购置财产,感情破裂时,对这些财产的处理往往会因证据缺失和财产混同产生纠纷。那么同居关系解除时双方财产应该怎样分割呢?
下面我们来看一则案例——同居关系解除后女方欲独占房产,离婚律师助男方保住房产
案例简介:
2019年春天,张女士和王先生共同出资600余万元购买了北京市某处房产,为二人之后结婚居住使用(以下称“北京房产”)。张女士支付了几乎全部的首付款,但为满足王先生的要求,促进双方感情从而能尽快结婚,张女士同意将该北京房产登记在王先生个人名下。该北京房产以王先生名义贷款,张女士系担保人。
2020年秋天,因双方感情破裂,王先生手写《协议转让》文件,将北京房产转让给张女士。
2020年底,双方再次签署协议,对北京房产的出资及权属进行确认,王先生将北京房产转让给张女士。
后双方感情无法挽回,张女士一直积极主动与王先生沟通协商北京房产的处理事宜,希望能够和平解决财产分割问题,共同出售房屋后分割所得售房款项。但王先生态度反复,迟迟不配合张女士办理房屋出售手续。万般无奈下,张女士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北京房产按份共有,并按照双方出资比例分割房屋。
办案经过:
张女士委托家理律师代理其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件后,应法院要求撤回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改立案由为共有纠纷。耿艾楠律师通过多次和张女士的沟通中,梳理出北京房产的购买缘由和购买具体情况:涉案北京房产出资款中,张女士出资较多,但房屋登记在对方王先生的名下。本案的争议焦点涉及房屋的所有权以及折价款支付数额问题,为此,我方一方面收集大量证据积极应诉,另一方面,通过法院保全与中介机构沟通等方式,防止对方私自出售房屋。
虽然房屋登记在对方王先生的名下,但因为我方当事人出资较多,为帮助其得到房屋的所有权,耿艾楠律师积极查询大量相关案例,从中筛选出对我方有利的证据,集合整理确定了最优代理思路;其次,在我方关键证据协议书缺少证据原件的窘境下,家理律师对张女士的大量银行流水进行详细的梳理,清晰地整理了全部的房屋出资构成,明晰了案件的前因后果,成功使法官采信认可了我方观点。
在多方努力下,最终我方与王先生达成了一致调解意见,得到了房屋的所有权,按出资比例支付对方折价款,实现了张女士的全部诉求,张女士对此非常满意。
案件结果:
本案以调解结案,北京房产归张女士所有,王先生需要配合张女士完成房屋过户手续,张女士分期向王先生支付五十万元折价款。
家理律说:
本案中,耿艾楠律师在发现关键证据协议书缺少证据原件的情况下,通过对张女士大量银行流水的详细梳理,最终清晰地整理了全部的房屋出资构成,还原了本案整体情况。
2019年春天,张女士和王先生共同出资600余万元购买了北京市某处房产,首付出资300余万元,其中张女士出资270余万元,王先生出资不到30万元。张女士支付的首付款270余万元,于两天内通过三张银行卡分四笔金额支付,第一张银行卡支付200余万元,第二张银行卡支付50万元,第三张信用卡支付20余万元。
通过证据材料可知,王先生曾于2018年底向张女士第一张银行卡转入100万元,但通过梳理了张女士的多张银行卡发现,张女士曾于2018年中旬使用第一张银行卡向王先生同一账户转入120万元。
另外,该北京房产虽然以王先生名义贷款300万元,张女士系担保人,但每月由张女士实际出资偿还房贷,且由张女士实际管理。
在处理本案过程中,我方律师紧抓案件要点:
1.对双方同居关系的认定
王先生主张双方仅系恋爱关系并未同居,我们指导张女士收集双方同居生活的证据,已经能够证明双方确实共同生活,且此处同居不应仅狭义地理解为每日共同生活在一起,依据日常生活经验,出于工作便利的考虑因素,许多登记结婚的夫妻也未必每日共同生活,张女士和王先生同居长达三年,且双方在考虑购买此北京房产时均有结婚意愿,法官认可了我方的主张。
2.同居期间所购房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张女士和王先生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双方确系同居关系,同居期间所购房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共有财产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涉案房屋系张女士和王先生同居期间的共同出资购买,现双方自愿解除同居关系,应当将该财产予以分割,而且该房屋出资方式较为明晰,因此应当按份分割。依据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第一百零四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通过对张女士的大量的银行流水进行详细的梳理,家理律师清晰地整理了全部的房屋出资构成,出资较为明晰,多为张女士使用工资收入出资,而非同居期间与王先生共同劳动所得。
2020年秋天,王先生手写《协议转让》文件,将北京房产转让给张女士。2020年底,双方再次签署协议,对北京房产的出资及权属进行确认,王先生将北京房产转让给张女士,张女士出售房屋后,按购房时的出资比例或60万元一次性支付给王先生。后双方以短信的方式对签署协议及后期执行问题进行沟通。张女士银行账户载明,张女士于2021年初共计支付王先生约定款项42万元,已部分履行其协议约定义务。
深圳离婚律师分析:同居期间如何避免财产混同?
(一)双方可以在同居期间做个财产约定。
(二)对自己购买的东西留好相关的证据。
(三)对于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东西,最好双方有个相互的纪录。
(四)在同居期间各自的父母朋友馈赠的东西最好让馈赠者写上“此物品专门赠给某某”的字样,并保存好。
总结起来就是:在同居期间最好让财产最大程度的独立,不要让感情冲昏了头脑,不要自己欺骗自己。非法同居终究还是非法同居,永远不能跟合法的婚姻关系相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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