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切换】

B北京

S深圳

S上海

咨询热线:13249445373
成功案例
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成功案例 > 经典案例> 离婚财产分割存在胁迫情形可以撤销吗?离婚时可以胁迫对方给钱吗?
婚姻知识

离婚财产分割存在胁迫情形可以撤销吗?离婚时可以胁迫对方给钱吗?

发布时间:2023/04/17 作者:深圳家理律师事务所

   【闪婚41天IT软件创始人自杀

    六年前,曾有一条新闻轰动全网——闪婚41天之后,因妻子翟欣欣索要千万财产,IT男丈夫苏享茂被逼无奈,在互联网上留下公开遗书,跳楼自杀。

  2018年苏享茂家属将翟欣欣告上法庭,要求法院撤销苏享茂价值近千万的赠予,并要求对方返还近百万现金。本案于3月31日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宣判,一审判决翟欣欣退还苏享茂家属现金、汽车共近千万以及撤销翟欣欣海南、北京两套房产的个人所有权。

  本案的案发时间,即苏享茂死亡时间,为2017年9月7日,距两人相识不到6个月。本案分别就苏、翟二人的赠予合同纠纷和离婚后财产纠纷进行了判决。

      深圳离婚律师分析:赠予合同纠纷一案判决书显示,根据审理查明的情况,翟欣欣与苏享茂相识至协议离婚仅110余天,期间收受苏享茂赠与的车辆、物品、款价值超过300万元,婚恋过程具有明显的经济特征。翟欣欣在离婚中为取得高额补偿,对苏享茂实施了胁迫,未顾及到苏享茂赠与其财产、希望与其共同生活、维系感情的初衷以及苏享茂受胁迫下的主观感受和客观经济情况,是造成苏享茂自杀的重要因素。翟欣欣与苏享茂婚恋,以增加自身财产为目的受赠取得的大额婚前婚后财产,均属可撤销范围。根据此份判决,翟欣欣需退还苏享茂家属价值约108万元的特斯拉汽车一辆;退还价值30余万的卡蒂尔钻戒和项链;退还转账共计186万余元。根据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判决书显示,翟欣欣在离婚过程中采取胁迫手段,使苏享茂陷于恐惧而作出非自愿意思表示,符合可撤销行为法律特征。


   离婚财产分割存在胁迫怎么办?

  按照法律的规定,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或者撤销协议重新分配财产。根据《民法典》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离婚财产分割如何分配

  (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2)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3)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以请求对方退还彩礼。

  (4)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以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5)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6)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增殖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人折价补偿给另一方。

  如果一方在遭受胁迫的情况下,在离婚协议上签字,或者是在财产分割中签字,那么需要及时报警或者是采用其他的方式来取证,这样之后可以重新进行起诉要求撤销,或者是重新分配共同财产。如果没有办法举证的话,那么法院很难支持。

       以上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实践中关于离婚财产分割存在很多种不同的情况,具体法院如何判,还得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在诉讼离婚过程中收集相关的证据也是非常重要的环节,如果你有关于婚姻家事的法律问题需要解决,可以联系深圳离婚律师。

精彩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