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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知识

深圳离婚律师介绍:婚前买房婚后加名,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发布时间:2023/03/22 作者:深圳家理律师事务所

   夫妻离婚时发生房产纠纷是非常常见的,对于婚前买房婚后加对方名字的房产,离婚时应该如何分割呢?

      案情简介:2012年12月,李女士与王先生相识相恋,并于不久后同居。后王先生购买了位于北京市的某处房产,并办理了房屋不动产权登记,该房屋登记在王先生个人名下。2013年5月,李女士与王先生登记结婚。

  2017年8月,李女士发现王先生与第三人保持不正当关系,遂产生了离婚的想法。同年,为使婚姻关系可以继续维持,双方父母及近亲属进行说和,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当时买房即是为双方购买婚房,在房产证上加上女方的名,以约束王先生的行为。

  2018年1月16日,李女士与王先生办理了房产变更手续,该房产由李女士与王先生共同拥有。

  一切本已尘埃落定,但王先生突然反悔,并将妻子李女士告上了法庭。于是李女士求助于家理律师事务所,希望家理律师能还其公道,解其危难。

 案件结果:法庭之上,王先生态度十分强势,就李女士要求加名的行为存在胁迫情形一一举证,提供了双方大量的证据。最终法官认为,当事人有处分财产的权利,虽然王先生主张在房产证上加名是出于胁迫,但王先生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他在房产证上加上李女士名字的行为不但经过其父母的同意,而且是其本人亲自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的产权变更登记,其并无证据显示李女士存在胁迫行为。因此,法院依法判决驳回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对于这一结果,王先生表示不服并提起了上诉,但当王先生得知将被收取高昂的诉讼费用后当庭表示撤诉。

  家理律师表示,本案为王先生起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因此在法律适用方面要注意两点:第一是合同无效情形的认定标准一般较高。第二是合同可撤销情形存在一年除斥期间。在本案中,王先生为李女士加名的行为并不存在会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且双方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该赠与行为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意思自治的原则,因此王先生的诉讼请求未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另外,在遇到类似案件时,首先应当关注的是除斥期间是否已经经过,当事人的撤销权是否已经消灭。


  在实践中,诉讼离婚房产的分割存在许多不同的情况,深圳离婚律师列举了一些情形如下:

  1.夫妻婚后共同出资(包括贷款)购买的房屋

  首先,明确产值,即房屋价值,按市场价格计算,不按原购房合同金额计算。明确产权,无论是一方名称还是双方名称,均为共同财产。

  其次,区分股权部分和债务部分。如果涉及贷款,则应先删除贷款部分。

  2.夫妻一方婚前支付全部房款购买的房屋

  夫妻一方婚前支付全部房款,取得房产证,该房屋为婚前财产。因此,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3.夫妻一方婚前支付房款首付,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的房屋

  将财产来源细分为婚前婚后两部分。根据婚前付款和婚后共同付款的不同,分割财产。

  4.夫妻一方婚前通过按揭贷款购房,取得房产证,婚后夫妻共同偿还贷款的房屋

  虽然房屋是一方婚前购买的,但除夫妻另有约定外,婚后房屋增值部分和共同偿还贷款部分应视为共同财产。需要注意的是,共同还款部分,无论是一方用个人工资还是双方工资还款,都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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