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切换】

B北京

S深圳

S上海

咨询热线:13249445373
成功案例
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成功案例 > 经典案例> 离婚财产问题,债务很多的情况下怎么离婚
婚姻知识

离婚财产问题,债务很多的情况下怎么离婚

发布时间:2022/05/07 作者:深圳家理律师事务所
  首先应当看债务是个人的还是夫妻共同的,如果债务是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那么应当由个人承担;如果是夫妻共同债务,要共同承担,但是夫妻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由一方承担。但是需要注意,夫妻债务的约定对内和对外的效力是不同的,也就是说双方方协商一致由一方负责偿还债务,这一约定只对夫妻双方生效,并不产生对债权人的效力。
  在离婚纠纷时,双方对债务承担达成一致性意见时,法院一般会在法律文书中注明“双方对共同债务仍有连带清偿责任”,主要是为了防止夫妻双方逃避债务。
  虽然夫妻双方签署的协议不能对抗夫妻共同债务的债权人,但是对双方仍具有约束力,如日后债权人向法院起诉,导致不承担债务的一方的个人财产被强制执行或被起诉,则可以依据此协议书向另一方追偿。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有以下两种情况:
  一、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也就是说夫妻债务形成时的“共债共签”,其外在表现形式要满足该债务需要夫妻二人的签字,即便是没有签字,债务形成后非举债方通过电话微信、短信邮件等方式承认过共同承担这笔债务,债权人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
  二、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指当地一般社会生活习惯认定的必要支出,主要包括正常的衣食消费、日用品购买、子女教育、老人赡养等各项费用,是维系一个家庭正常生活所必须的开支。债权人只需要举证证明债权债务存在、债务符合当地一般认为的家庭日常生活范围即可,不需要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家庭日常生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精彩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