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切换】

B北京

S深圳

S上海

咨询热线:13249445373
成功案例
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成功案例 > 经典案例> 夫妻双方共同购买的商业性人身保险,离婚时如何分割?
婚姻知识

夫妻双方共同购买的商业性人身保险,离婚时如何分割?

发布时间:2022/05/05 作者:深圳家理律师事务所
   保险的分割主要分为保险现金价值的分割以及缴纳保费的分割。在实践中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1)婚前购买保险,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纳保费:在该种情况下,婚后所缴纳的保费可类比为婚前个人所欠下的债务,因此在分割时,分割的是婚后所缴纳的保费,对方不因缴纳保费而获得保险利益。
  (2)婚后投保,离婚时仍处于保险期内:
  ①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为夫妻一方:投保人可以选择是否继续投保,如果其不愿意继续投保的,保险人退还的保险单现金价值部分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如果投保人选择继续投保,投保人应当支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另一方。
  ②夫妻一方为保险人,另一方为被保险人的:投保人可以选择是否继续投保,如果投保人选择退保的,退回的钱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平分;如果被保险人选择继续投保,可以变更自己为投保人,支付对方50%的现金价值作为折价款。
  (3)婚后投保,离婚时已经取得保险收益:如果受益人为夫妻以外的第三人,因保险事故已发生,此时保单利益转化为受益人的个人财产,投保人不再享有保单的任何权益,保险收益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但是,如果受益人是夫妻中的一方或者双方时,保险收益是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应视情况而定,具体如下:
  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被保险人依据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获得的具有人身性质的保险金,或者夫妻一方作为受益人依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个人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依据以生存到一定年龄为给付条件的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以上仅是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保险分割情形,但是具体到个案中,保险利益如何分割还得看保险合同对投保人、被保险人、生存受益人、身故受益人约定的权益以及取得权益的时间来判定,如离婚诉讼涉及较大保险利益的分割,建议您与律师面谈为宜。
精彩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