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擅自将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卖出,可以分两种情况处理。
第一种,如果购买该财产的第三人是善意的,即第三人符合下列条件:
1、第三人对该财产是属于男女双方的共同财产这一事实并不知情,也尽到了相应的审查义务,如在房屋买卖中查看了房产证、房产登记情况等,未发现该房屋系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
2、第三人以合理的对价购买该财产,并不存在以明显的低价购买该财产的情况;
3、第三人因购买该财产,已向男方支付完毕购买该财产的全部对价;
4、如男方擅自出售的是动产,该动产已经交付,即第三人已经取得、占有该动产;如果男方擅自出售的是不动产,该不动产已经依法完成不动产变更登记手续,即已过户至第三人名下。在第三人是善意购买的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因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女方是无法要求购买方返还该财产的。
第二种情况则是购买该财产的第三人并非善意,而是存在和男方恶意串通,以低价甚至在不支付任何对价的情况下,获得相应的财产。
在第三人是善意购买该财产的情况下,女方可以挽回损失的方法有两种。第一种,《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给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前述两条规定的精神,女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在离婚诉讼中要求男方针对擅自出售共同财产这一违法行为,向女方支付损害赔偿,或通过要求男方对夫妻共同财产少分或不分的方式挽回损失。
如果女方不提起离婚诉讼,希望在维持婚姻关系存续的挽情况下回损失,则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女方可以在婚姻存续期间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同时女方可以提出要求对男方少分或不分。
如果第三人为恶意购买该财产,女方可以向法院起诉确认男方与第三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因恶意串通而无效,合同无效的直接后果为第三人应返还该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