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切换】

B北京

S深圳

S上海

咨询热线:13249445373
成功案例
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成功案例 > 经典案例> 去民政局离婚需要提前写好离婚协议书吗?
婚姻知识

去民政局离婚需要提前写好离婚协议书吗?

发布时间:2022/07/06 作者:深圳家理律师事务所
去民政局办理离婚需要写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是必备材料之一。至于是否需要提前写好,取决于您双方对于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承担是否达成一致意见,且涉及的内容是否复杂,如果协议内容简单,且双方均协商一致,可以在婚姻登记处现场手写三份离婚协议并签字。但为了慎重对待离婚,避免仓促起草离婚协议导致考虑不周及浪费时间,建议提前写好离婚协议,再一同前往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
相关法律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精彩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