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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知识

深圳知名婚姻律师阐述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2/12/30 作者:家理律师事务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不将婚姻关系延续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以下深圳知名婚姻律师将为您解答一下相关的情况。

深圳知名婚姻律师


  1、公积金方面的范围

  一般的离婚案件法院处理女方的住房补贴和男方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关键在于是夫妻二人婚前还是婚后。这个离婚只分解除婚姻关系期间的住房补贴和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先算出两个人现有婚姻关系中的住房公积金和一次性住房补贴总额,然后再一点一点的分。如果婚后一方因故不能按时足额提取公积金,一方可以按照提取的公积金和享受到的住房补贴的差额十倍以上补偿另一方。

  2、保险方面的范围

  保险一般指企业管理财产的关键点不同之处在于主要和婚前婚后投保,再者就是是否是共同合法管理财产是否可以投保,通过保险的险种等各个方面的影响因素分析得出了有关。常见的比如,一些具有证券投资理财产品资金融通性质的分红型保险和具有养老性质的社会保险,在购买时,一般都是以夫妻一方名义购买作为一个共同保险人或保险的受益人,之后也以夫妻双方共同提高财产份额的定期合同约定缴纳保费,借贷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将家庭经济财产变现没有达到一定的实现财富的增值保值的效果,如果认定为学生收集的个人信息或者是财产,对另一方相关的方面来说也是相当不公平,在这些年的司法实际工作司法为民的实践中,社会上一般将投保该类保险的保单所载的现金资产的使用价值大部分会认定为夫妻之间共同财产。再比如,人身险(一般含意外、短期健康等险种)以夫妻共同财产所缴纳的个人保险费,这是一种较明显的有相当大争议的人身保险的一点。在职场中有非常多的案例,某男因患病获得了一些公司为其职业生涯投保的人身安全保险意外情况伤亡伤残综合险一次性赔付的保险金,在离婚时被认定为员工个人生命财产。

  总而言之,作为深圳一家知名婚姻刑事辩护律师想说不可否认的是,对于中国境内的婚姻家庭关系存续期间我国夫妻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法律推定为夫妻双方共同还款进行债务,免去了婚姻债权人的举证责任,而不论夫妻离婚一方如不知情要推翻该推定,则被执行人要自己承担涉及自己过错的相应的举证责任,另外一个且除外情形只有这样有理有据有节的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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